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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4-10-10 16:35 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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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(nèi)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。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(nèi)進行產(chǎn)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。
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(jù)醫(yī)療機構(gòu)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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