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專題專欄 > 行政執(zhí)法公示 > 行政執(zhí)法部門 > 區(qū)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 > 基本信息 > 行政處罰實施依據
1.《行政處罰法》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,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,當事人要求聽證的,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:
(一)較大數額罰款;
(二)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、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;
(三)降低資質等級、吊銷許可證件;
(四)責令停產停業(yè)、責令關閉、限制從業(yè);
(五)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;
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。
2.《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行政處罰辦法》第四十六條 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,當事人要求聽證的,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:(一)較大數額罰款;(二)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、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;(三)暫扣許可證件、降低資質等級、吊銷許可證件、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;(四)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停產整治、責令停產停業(yè)、責令關閉、限制從業(yè)、禁止從業(yè);(五)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;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稱“較大數額”“較大價值”,對公民是指人民幣(或者等值物品價值)五千元以上、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(或者等值物品價值)二十萬元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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