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7月1日,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、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“三項制度”在全國全面實施,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合法穩(wěn)定就業(yè)、就學、居住的公民,申請換領、補領居民身份證,可以由現(xiàn)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。目前異地受理范圍限于申請換領、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情形,不包括臨時居民身份證。
為方便群眾辦事,對因丟失、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、乘火車、住旅館人員,公安部明確要求機場、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(qū)派出所要及時為群眾開具臨時身份證明。關于您提出的異地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建議,我們將在今后工作中進行深入研究論證。感謝您對居民身份證工作的關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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